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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驿城区隶属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是驻马店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11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城区面积50平方公里,总人口72.16万人(2010年)。驿城区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区域,盛产小麦、大豆、芝麻、油菜、花生等农作物。驿城区是盘古文化、梁祝文化、重阳文化的发源地,保留着伏羲画卦亭、战国冶炼遗址、颜真卿真迹“天中山”碑文、罗成墓,杨靖宇故居等历史文化遗址。明成化十年(1474),崇简王就蕃汝宁,在此设驿站,名驻马店,京汉铁路通车后形成集镇。市境原为确山县地,1949年设驻马店市,1952年撤市改镇,1953年复市,1958年再度撤市改镇,为确山县辖镇。1980年再复置驻马店市。2000年撤市设区,更名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截至2012年11月,驿城区辖11个街道、3个镇、6个乡:人民街道、东风街道、西园街道、新华街道、南海街道、老街街道、橡林街道、雪松街道、顺河街道、刘阁街道、香山街道、水屯镇、蚁蜂镇、沙河店镇、老河乡、板桥镇、诸市镇、胡庙乡、古城乡、关王庙乡、朱古洞乡和金河、金桥、金山,开源, 四个正式行政区划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解放大道。